《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要求: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单站装机5千瓦及以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20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
为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健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8月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水利函〔2022〕462号),由于该办法有效期为2年,且部分内容不适应监管需要,试行期间又出台了《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便于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小水电站绿色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6.《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生态流量监测、监测评价和成果运用、附则六部分。
1.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管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属、市属小水电站分别由省级、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2.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办法》第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含组织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措施(方案)编制和执行、生态流量监测、生态流量泄放实地抽查和约谈、处罚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态流量核定、实地抽查、约谈等工作。
3.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重点监管名录建立方式。《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结合区域内生态保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及电站下游存在集镇景观等实际情况,建立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重点监管名录。
4.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的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确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以及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规划和文件未对生态流量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小水电站有2个及以上取水水源的,应在相应取水断面分别核定生态流量;若上游兴建引调水工程等造成来水变化或下游供水、灌溉用水、生态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重新核定生态流量。
5.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的原则和建设(改造)方式。《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生态流量调度的要求,带水库的小水电站原则上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水库调度规程,以供水、灌溉为主的小水电站,要统筹生活、生产用水要求开展生态调度运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小水电站来水量不足时的生态流量泄放方式,来水流量全部泄放或优先保障生态流量。
6.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的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采用图像监测、视频监测、实时流量数据监测或在视频图像上叠加实时流量数据的方式进行生态流量监测。一般情况下,实行实时流量监测;因为生态流量核定值过小难以测量、现场崖壁陡峭等难以布设实时流量监测设施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图像(视频)监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监测断面应结合信号、电源等情况选取,一般布设在坝址处。为了更好的监测流量,可在坝址下游就近选择平顺河道断面作为监测断面;图像(视频)监测设施应能看清泄放口和水流情况。《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建设相关要求,流量和图像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视频监测实施全天候录像。《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根据网络信号情况,分别对具备和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监测站点的数据上传方式作出规定,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即时上传数据;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人工上传监测数据,每月10日前拷贝上传上一月监测图像;或采用人工拍照(在照片上记录时间戳),每周至少上传2张照片等方式。
7.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评价的方式方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用实时流量监测的,日均下泄流量不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评价为当日达标;采用图像(视频)监测的小水电站,经审核后认定是否达标,日达标天数占全月评价总天数(扣除报备天数)比值不低于80%的评价为月度达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四种客观情形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的,如枯水期天然来水不足、为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减小或暂停泄放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被山洪冲毁等,小水电站管理者应当在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测平台)及时报备并附有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纳入评价。
8.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地抽查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省级监测平台显示监测数据异常(如生态流量监测值长期保持不变、生态流量监测值和监测图片显示泄放值不匹配等)、人工拍照上传监测图像等情况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实地抽查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情况。
9.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成果运用的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监测平台评价月度不达标的电站、月度达标电站数占比(扣除报备数)低于80%的县(市、区)和市(州、林区),分别由县、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相关单位或部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由具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视情况报送当地河湖长,或通报给电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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